2025 – 08 – 16 QT 以西結書 18:1~20

以西結書 18:1~20 18:1 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:
18:2 「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『父親吃了酸葡萄,兒子的牙酸倒了』呢?」
18:3 主耶和華說:「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,你們在以色列中,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。
18:4 看哪,世人都是屬我的;為父的怎樣屬我,為子的也照樣屬我;犯罪的,他必死亡。
18:5 「人若是公義,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:
18:6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,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,未曾玷污鄰舍的妻,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,
18:7 未曾虧負人,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;未曾搶奪人的物件,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,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;
18:8 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,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,縮手不作罪孽,在兩人之間,按至理判斷;
18:9 遵行我的律例,謹守我的典章,按誠實行事─這人是公義的,必定存活。這是主耶和華說的。
18:10 「他若生一個兒子,作強盜,是流人血的,不行以上所說之善,反行其中之惡,乃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,並玷污鄰舍的妻,
18:12 虧負困苦和窮乏的人,搶奪人的物,未曾將當頭還給人,仰望偶像,並行可憎的事,
18:13 向借錢的弟兄取利,向借糧的弟兄多要─這人豈能存活呢?他必不能存活。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,必要死亡,他的罪(原文是血)必歸到他身上。
18:14 「他若生一個兒子,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(有古卷:思量),不照樣去做;
18:15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,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,未曾玷污鄰舍的妻,
18:16 未曾虧負人,未曾取人的當頭,未曾搶奪人的物件,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,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,
18:17 縮手不害貧窮人,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,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;他順從我的典章,遵行我的律例,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,定要存活。
18:18 至於他父親;因為欺人太甚,搶奪弟兄,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,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。
18:19 「你們還說:『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?』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,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,他必定存活。
18:20 惟有犯罪的,他必死亡。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,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。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,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。

1. 經文3遍

2. 今天默想經文 結 18:4 看哪,世人都是屬我的;為父的怎樣屬我,為子的也照樣屬我;犯罪的,他必死亡。
18:20 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,謹守我一切的律例,行正直與合理的事,他必定存活,不致死亡。

3. 默想分享 (1)當時,猶大國正處於亡國的邊緣,許多百姓已經被擄到巴比倫。無論是留在故土還是身處異鄉的猶大人,都在深切的痛苦中反思:「為什麼我們會遭遇這一切?」在這種氛圍下,一種推卸責任、抱怨上帝不公的俗語開始流行起來。v2「父親吃了酸葡萄,兒子的牙酸倒了」這句俗語,反應了當時候百姓普遍的想法,也成了他們推脫責任的藉口(耶31:29)。他們可能認為自己比瑪拿西和亞們時代的光景好多了,既有聖殿、又有敬拜(耶7:4),已經非常屬靈,所以他們的被擄是在替列祖背黑鍋(哀5:7)。這種說法聽來很有道理,因為既有十誡的根據:「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」(出20:5);又有眾先知的教訓為證:「這禍臨到猶大人,誠然是耶和華所命的,要將他們從自己面前趕出,是因瑪拿西所犯的一切罪」(王下24:3)。他們認為,自己(兒子)現在所承受的亡國之苦(牙酸),完全是因為他們祖先(父親)犯了罪(吃了酸葡萄)。他們把自己看作是代代相傳之罪的無辜受害者,認為上帝的審判是不公平的,讓他們來承擔祖先的罪債。因此,他們埋怨神不分青紅皂白地審判那些無辜的好人,抱怨「主的道不公平」(v25)—參《聖經綜合解讀》

v1~4 上帝斷然否定了這種宿命論式的觀點,宣告這句俗語將要被神廢棄,藉此糾正百姓的愚昧:誰也不能把自己的罪孽歸咎於上一代,也不能把自己的失敗推諉給別人。因為至終,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單獨向神交帳(林前6:15)。v4也可譯為「看哪,所有的生命都是屬我的;父親的生命怎樣屬我,兒子的生命也照樣屬我;然而犯罪的,他必定死」(和合本修訂版,英文ESV譯本),這就是神審判的原則—
「世人都是屬我的」: 每一個個體,無論是父親還是兒子,都直接屬於上帝,並直接對上帝負責。父子關係不能凌駕於個人與上帝的關係之上。
「犯罪的他必死亡」:這是本章的核心論點。「死亡」在這裡指屬靈上的隔絕和審判所帶來的後果。上帝的審判原則是:誰犯罪,誰就承擔後果。罪責是不能轉移的。

(2)v5~20 為了具體闡明這個原則,上帝舉了一個例子,用祖、父、孫三代人的假設案例,進行詳細的解釋。

v5~9是第一代:公義的祖父,代表人物是敬虔的希西家王。
立約之民的「公義」標準,既不是無罪、也不是不會犯罪,而是遵行律法(v9)、「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」(v5)。遵行律法的人若可以做到無罪,律法中為什麼還有贖罪祭呢?這裏上帝列舉了一個義人的具體行為標準,其中不僅包括遵守宗教禮儀(不拜偶像),更涵蓋了社會公義的層面(不欺壓人、賙濟窮人、不行賄、公平審判)。他是一個完全遵行上帝律例的義人。
他的結局:「必定存活。這是主耶和華說的。」(v9)「存活」指在上帝的約中享受生命與祝福。

v10~13 是第二代:邪惡的父親。代表人物正如好王希西家的兒子:惡王瑪拿西。
這人的行為:雖然他是義人的兒子,但他完全沒有效法父親的榜樣。他行強暴、流人血,犯了父親所避免的一切罪。上帝宣告:「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,必要死亡,他的罪(原文是血)必歸到他身上。 」(v13)因為父親的公義,並不能免除犯罪兒子的刑罰。因為神的審判法則是:犯罪的人必須為自己的罪行承擔全部責任。

v14~18 是第三代:公義的孫子 , 代表人物正如惡王亞們的兒子:好王約西亞。
這人的行為:雖然他是那位惡人的兒子,但他記取教訓:「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(有古卷:思量),不照樣去做。」(v14)他選擇了與父親截然不同的道路,效法了他祖父的義行。如此就能跳出惡性循環,「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,定要存活」(v17),長久地活在神的應許和恩典裡。所以父親的罪,並不會遺傳給悔改的兒子。每個人都將依據自己的行為,而不是家庭背景,來領受上帝的審判。

v19~20 這段總結了三個案例背後的審判原則,回答酸葡萄的俗語所提出的問題(v2):「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」(v19)?—參《網路解經資料》
罪責的個人性: 「惟有犯罪的,他必死亡。」
罪責的不可轉移性: 「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,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。」
賞罰的個人性: 「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,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。」

4. 今天的回應 今天經文的核心思想,在上帝面前,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位格,必須為自己的選擇、思想和行為負全責。我們不能將自己的罪責歸咎於家庭傳統、社會環境、祖先或任何人。上帝的審判是完全公正的,祂絕不會懲罰無辜的人,也不會讓有罪的人藉著他人的義行逃脫。祂的審判標準始終如一。其實上帝說這段話最重要的目的,是要呼召當代的以色列人停止抱怨和推諉,正視自己的罪,並做出悔改的抉擇。既然個人的選擇決定個人的命運,那麼悔改就是唯一通往「生」的道路。

雖然在新約時代的教會,上帝為我們預備了無罪的彌賽亞耶穌基督,才有資格「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。」(賽53:6)但是這仍沒有使我們逃避必須悔改與捨己跟隨耶穌的責任。另外值得注意且經常引發爭議的點是,本章並非否定「罪的後果」會影響後代。父親的罪(如酗酒、負債)確實會給家庭和孩子帶來深遠的負面「後果」。但強調的是,上帝在施行最終審判時,所追討的「罪責」是完全個人化的。一個人在充滿負面後果的環境中,依然可以做出公義的選擇,並因此得到上帝的悅納。